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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朗希义与王洪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朗希义,王洪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朗希义,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连科,封丘县赵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锋,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朗希义诉被告王洪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朗希义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19日朗希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朗希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朗希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朗希义承担。审判员 关 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永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