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783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未按本院发出的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勤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