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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易祖金诉被告重庆金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祖金,重庆金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易祖金,男,汉族,生于1961年3月30日。委托代理人刘绍剑,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律服务所。被告重庆金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可,重庆江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易祖金诉被告重庆金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祖金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祖金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祖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7元,由原告易祖金负担。审判员 :朱小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