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杨秀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杨秀利,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赵成,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郭宗强,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018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5号。法定代表人侯家明,董事长。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李官镇大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杨秀利,董事长。被告杨秀利,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垛庄孟良崮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用芳,董事长。被告陈用芳,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成,董事长。被告赵成,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范镇范东村。法定代表人郭宗强,董事长。被告郭宗强,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吴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宋海军,董事长。被告宋海军,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656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杨秀利、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赵成、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郭宗强、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宋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十被告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杨秀利、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赵成、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郭宗强、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宋海军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向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