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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延、陆微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延,陆微微,曹周斌,丁丽娜,王啸,朱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60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周仕跃,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延。被执行人陆微微。被执行人曹周斌。被执行人丁丽娜。被执行人王啸。被执行人朱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周斌、朱飞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汤鹏飞二O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樊     宏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