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会娟、邹德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会娟,邹德勇,尹志友,曹孝勇,陈强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71号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会娟(别名王红),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暂住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3月3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邹德勇,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批准,于2014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原审被告人尹志友,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批准,于2014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原审被告人曹孝勇,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批准,于2014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原审被告人陈强,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批准,于2014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德勇、尹志友、曹孝勇、陈强、王会娟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会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邹德勇、尹志友、曹孝勇、陈强、王会娟为获取利益,受聘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丰源商务酒店沐足会所从事容留、介绍卖淫他人卖淫的活动。其中被告人邹德勇于2014年8月入职,任总经理,负责管理财务和支付卖淫女提成和员工工资;被告人尹志友于2014年10月入职,任经理,负责监督部长、服务员日常工作、管理和员工招聘及介绍他人卖淫等;被告人曹孝勇于2014年9月入职,任部长,负责带嫖客进房间及安排卖淫女给嫖客;被告人陈强于2014年10月底入职,任主任,负责管理楼面和工作人员,带嫖客和安排卖淫女上钟卖淫;被告人王会娟于2014年9月入职,负责收取嫖资并登记好每个卖淫女卖淫的情况及具体哪个工作人员带嫖客进房等,将数字统计交由被告人邹德勇核实发提成、工资。2014年11月25日凌晨,公安民警查处上述卖淫窝点,当场查获正在卖淫嫖娼的三对男女,并将被告人邹德勇、尹志友、曹孝勇、王会娟抓获归案,2014年12月1日凌晨,在丰源商务酒店沐足会所将被告人陈强抓获归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材料,检查笔录,提取书证,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邹德勇、尹志友、曹孝勇、陈强、王会娟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德勇、尹志友、曹孝勇、陈强、王会娟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德勇、尹志友、曹孝勇、陈强、王会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德勇、尹志友、曹孝勇、陈强、王会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受雇参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孝勇、王会娟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初犯、如实供述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邹德勇、尹志友、曹孝勇、陈强、王会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德勇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尹志友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三、被告人曹孝勇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四、被告人陈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五、被告人王会娟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上诉人王会娟上诉提出:上诉人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丰源商务酒店沐足会所只是一名收银员,负责前台收银,从没有接触过卖淫女和嫖客,一审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过重。上诉人参加工作时间短,属于初犯、偶犯,与其他同伙相比,上诉人作用、地们较小,一审判同样的刑期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查清事实,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会娟及原审被告人邹德勇、尹志友、曹孝勇、陈强、为获取利益,受聘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丰源商务酒店沐足会所从事容留、介绍卖淫他人卖淫的活动。其中原审被告人邹德勇于2014年8月入职,任总经理,负责管理财务和支付卖淫女提成和员工工资;原审被告人尹志友于2014年10月入职,任经理,负责监督部长、服务员日常工作、管理和员工招聘及介绍他人卖淫等;原审被告人曹孝勇于2014年9月入职,任部长,负责带嫖客进房间及安排卖淫女给嫖客;原审被告人陈强于2014年10月底入职,任主任,负责管理楼面和工作人员,带嫖客和安排卖淫女上钟卖淫;上诉人王会娟于2014年9月入职,负责收取嫖资并登记好每个卖淫女卖淫的情况及具体哪个工作人员带嫖客进房等,将数字统计交由被告人邹德勇核实发提成、工资。2014年11月25日凌晨,公安民警查处上述卖淫窝点,当场查获正在卖淫嫖娼的三对男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期间控辩双方未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会娟及原审被告人邹德勇、尹志友、曹孝勇、陈强、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对上诉人王会娟上诉所提意见,经查,本案证据可证实上诉人王会娟于2014年9月入职,并负责收取嫖资及登记好每个卖淫女卖淫的情况及安排工作人员带嫖客进房等具体事务,虽然不是经理、主任,但上诉人与同伙只是分工不同。原判已考虑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是受雇参与本案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及归案后认罪、悔罪的认罪态度,并在量刑时对上诉人给予从轻处罚。因此,上诉提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的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小勇审 判 员 黄 静代理审判员 李浩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志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