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315号原告:邵某,女。被告:刘某,男。原告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12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