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2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明贵与赵晓勇、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贵,赵晓勇,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2929号原告李明贵。委托代理人王耀,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勇。被告李静。原告李明贵诉被告赵晓勇、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晓勇、李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晓勇与李静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赵晓勇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11日,被告赵晓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同年10月27日又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10月29日前偿还。债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未偿还借款。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74000元,并从2013年10月3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晓勇与被告李静原系夫妻关系,其于2013年12月10日在阆中市民政局协议离婚。2013年4月11日,被告赵晓勇向原告李明贵借款50000元,并书立借据一张:借据今借到李明贵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赵晓勇2013.4.11。同年10月27日,被告赵晓勇又向原告李明贵借款24000元,并在4月11日的借据的下面书立借据一张:借据今借李明贵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74000).(加以上借据共计74000元).以后面借据为准.赵晓勇2013.10.27。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借据等为据。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赵晓勇向原告李明贵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由于借款发生在被告赵晓勇与被告李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有利息,依法应视为无息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晓勇、李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明贵借款74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