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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阎进山与张贵、董晓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进山,张贵,董晓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699号原告阎进山。被告张贵。被告董晓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阎进山诉被告张贵、董晓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进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进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阎进山负担。审 判 长  赵芝恒审 判 员  李筱荷代理审判员  韩艳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