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洪颖与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颖,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041号原告洪颖,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五中学校教师,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组织结构代码55407584-8。法定代表人侯凯,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颖与被告重庆北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洪颖负担。审判员 袁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