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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韩文静与张元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文静,张元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韩文静。被申请人张元云。申请人韩文静与被申请人张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元云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韩利军自愿以自有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轿车一辆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元云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宏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