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2413号林伟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413号原告:林伟,男,XXX出生,汉族,住XXX。委托代理人:黄浩,女,XXX出生,青岛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XXX。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