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宋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立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