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宋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立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