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巫某与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巫某,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1418。被告黎某,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2832。我院在审理原告巫某诉被告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某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巫某承担。审 判 长 李三妹人民陪审员 巫雪媚人民陪审员 陈国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