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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巫某与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巫某,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1418。被告黎某,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2832。我院在审理原告巫某诉被告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某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巫某承担。审 判 长  李三妹人民陪审员  巫雪媚人民陪审员  陈国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