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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凤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奥维馨苑二期303-7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宿佩芳,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凤娟。申请执行人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凤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龙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凤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凤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舟代理审判员  杨增钊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