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3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秦二军与孟庆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二军,孟庆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618-1号原告秦二军,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孟庆力,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二军与被告孟庆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二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庆力名下13513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商丘市和谐典当公司名下的豫N×××××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孟庆力名下13513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商丘市和谐典当公司名下的豫N×××××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