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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3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秦二军与孟庆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二军,孟庆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618-1号原告秦二军,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孟庆力,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二军与被告孟庆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二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庆力名下13513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商丘市和谐典当公司名下的豫N×××××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孟庆力名下13513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商丘市和谐典当公司名下的豫N×××××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