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邓阿忠、蒋白妹与邓素珍、邓素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阿忠,蒋白妹,邓素珍,邓素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邓阿忠。原告蒋白妹。被告邓素珍。被告邓素平。原告邓阿忠、蒋白妹诉被告邓素珍、邓素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亚光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邓阿忠、蒋白妹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阿忠、蒋白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阿忠、蒋白妹撤回对被告邓素珍、邓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邓阿忠、蒋白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喆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