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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邓阿忠、蒋白妹与邓素珍、邓素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阿忠,蒋白妹,邓素珍,邓素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邓阿忠。原告蒋白妹。被告邓素珍。被告邓素平。原告邓阿忠、蒋白妹诉被告邓素珍、邓素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亚光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邓阿忠、蒋白妹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阿忠、蒋白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阿忠、蒋白妹撤回对被告邓素珍、邓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邓阿忠、蒋白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喆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