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新与被告林文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新,林志坚,陈家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陈志新,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柏瑞(特别授权),地址: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住宅区。被告林志坚,男,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被告陈家福,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寿桥(特别授权),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新与被告林文坚、陈家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志新负担。审 判 员 禹兵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