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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冕宁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应德,邓天连,陈逢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688号原告沈应德,男,汉族。原告邓天连,女,汉族。被告陈逢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应德、邓天连诉被告陈逢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应德、邓天连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应德、邓天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天云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贾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晏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