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冕宁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初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应德,邓天连,陈逢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688号原告沈应德,男,汉族。原告邓天连,女,汉族。被告陈逢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应德、邓天连诉被告陈逢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应德、邓天连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应德、邓天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天云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贾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晏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