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县法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奇与黎瑞超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奇,黎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李奇,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黎瑞超,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梅县法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黎瑞超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无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黎瑞超在梅州阿凡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98000元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胜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永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