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一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闵祥文与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吴勇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祥文,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吴勇,汪焕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809号原告:闵祥文,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朱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亮,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机构组织代码15022385-9。法定代表人:陈本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二庆,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吴勇,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汪焕武,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祥文诉被告淮南市大通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吴勇、汪焕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