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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6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惠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惠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惠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经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