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6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惠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惠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惠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经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