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商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徐良印、章小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商初字第0083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负责人任德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江黎,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耀倪。被告徐良印。被告章小峰。被告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58-1号中凯国际大厦1406。法定代表人徐蝶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中凯国际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卢大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锦淇。被告张建江。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徐良印、章小峰、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志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江黎、陶耀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良印、章小峰、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徐良印、章小峰、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订立《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徐良印、章小峰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9日,利率为年息6%,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被告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徐良印、章小峰未能按约付息,为此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但被告仍未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徐良印、章小峰立即归还借款450万元,支付至自2015年3月25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51805.61元,并支付2015年3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徐良印、章小峰立即归还借款500万元,支付至自2015年3月25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51805.61元,并支付2015年3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徐良印、章小峰、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个人借款合同》及支付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徐良印、章小峰于2014年5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具体约定的相关的权利义务;被告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按约支付了借款。3、个人逾期贷款明细表、消费贷款分期还款表各一份,证明被告徐良印、章小峰还款情况及结欠逾期本金、利息、罚息金额。本院根据庭审的质证对上述证据予以认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徐良印、章小峰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徐良印(借款人),被告章小峰(共同借款人),被告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保证人)以及案外人卢大勇、徐蝶来(保证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良印、章小峰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9日,借款利率为年息6%,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如借款人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则按借款利率的150%计收罚息,逾期支付利息则计收复利,并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以及案外人卢大勇、徐蝶来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向被告徐良印支付了约定借款500万元,并明确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5月29日。被告徐良印取得借款后,仅归还了2014年9月前的利息,至2015年3月25日余欠利息149968.84元,罚息(复利)1836.77元。之后被告徐良印未再还款,至借款到期被告徐良印仍未还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良印、章小峰、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徐良印、章小峰取得借款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现被告徐良印、章小峰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按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故本院对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作为保证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良印、章小峰共同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5年3月25日的利息、复利计151805.61元,自2015年3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二、被告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对被告徐良印、章小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71元,由被告徐良印、章小峰共同负担,被告苏州凯泰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锦淇、张建江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受理费2897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 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