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孙成兴与孙树名、董立艳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兴,孙树名,董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011号原告孙成兴。被告孙树名。被告董立艳。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654号原告孙成兴与被告孙树名、董立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孙成兴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瑞腾紫荆大厦1号楼××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孙成兴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瑞腾紫荆大厦1号楼××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