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1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广军诉高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军,高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311-1号原告李广军,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小荣,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军与被告高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高小荣在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旦八信用社所开账号内的存款8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高小荣在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旦八信用社所开账号内的存款8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