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4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陈永祥、孙笑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陈永祥,孙笑盈,季旭阳,于勇美,季响荣,吴正青,朱圣杰,曹双均,杨卫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435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法定代表人钱晓南。被执行人陈永祥。被执行人孙笑盈。被执行人季旭阳。被执行人于勇美。被执行人季响荣。被执行人吴正青。被执行人朱圣杰。被执行人曹双均。被执行人杨卫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永祥、孙笑盈、季旭阳、于勇美、季响荣、吴正青、朱圣杰、曹双均、杨卫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金义商初字第25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曹双均、杨卫琴共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幢3-401、402室的房产,2015年8月13日依法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曹双均、杨卫琴共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幢3-401、402室的房产,2015年8月13日李振南(身份证号码:××)以57.2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双均、杨卫琴共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幢3-401、402室(权证号码:00335901、00357199;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2第305-03860、金市国用2012第305-03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鹏俊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永庆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4352号金华市国土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永祥、孙笑盈、季旭阳、于勇美、季响荣、吴正青、朱圣杰、曹双均、杨卫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金义执民字第435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解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曹双均、杨卫琴共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锦春花园1幢3-401、402室(权证号码:00335901、00357199;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2第305-03860、金市国用2012第305-038**)房产的查封。附:(2014)金义执民字第4352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