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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2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与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正昌源工贸有限公司,李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04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住济宁市核桃园路1号。负责人董涛,行长。被告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阿区黄屯镇327国道北(驾校对过)法定代表人武士安。被告济宁振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镇327国道北(驾校对面)法定代表人武士安,总经理。被告山东正昌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郭楼镇水口村。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被告李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与被告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正昌源工贸有限公司、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正昌源工贸有限公司、李健银行存款19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振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正昌源工贸有限公司、李健银行存款19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徐 波人民陪审员  张福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