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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8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于2015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5月30日2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楚河路汉街总部国际C座15楼,溜门进入湖北中金高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盗走尹某放置于办公桌上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部和三星牌移动电源1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240元。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6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盗物品均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当庭建议对其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量刑,可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陈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蔡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