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与宋奇巧、吴比红典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宋奇巧,吴比红,安徽阿超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9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奇巧。被执行人:吴比红。被执行人:安徽阿超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奇巧。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奇巧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奇巧、吴比红、安徽阿超灯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11525.03元【其中借款本金955803.06元、综合管理费193651.01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22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782.96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诉讼费9916元、案件执行费143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