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李嘉超罚金2015执222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222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李嘉超被告人李嘉超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22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就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李嘉超罚金二千元、退赔被害人蔡仲勋、林秋香损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根据上述单位的回复,显示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到811.61元,已依法退赔给被害人蔡仲勋、林秋香。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已刑满释放,现去向不明。本院认为,经执行,除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1.61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22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 判 长 陈荫亭审 判 员 邝毅恒代理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林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