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闫恒泰与王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恒泰,王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649号原告闫恒泰,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伟,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红,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恒泰诉被告王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恒泰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恒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恒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闫恒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