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知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强与上海摩雅服饰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摩雅服饰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摩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莉。委托代理人:余松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强,无固定职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摩雅服饰有限公司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摩雅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5)甬海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马 宁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