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恢字第001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姚桂平、陈秋燕、蒋智兵、张复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姚桂平,陈秋燕,蒋智兵,张复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134-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余红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姚桂平,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陈秋燕,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姚桂平之妻。被执行人:蒋智兵,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张复贵,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秋燕在中国建设银行62×××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478.1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