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吴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诉讼,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振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