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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吴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诉讼,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振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