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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维与被执行人李鸿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李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刘维被执行人李鸿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鸿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鸿胜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领取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德忠审判员  王巨莲审判员  李 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