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小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管庆生与管现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庆生,管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小字第00013号原告管庆生,男,194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管现忠,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庆生诉被告管现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管现忠对原告提供的欠条不予认可,且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同时,原、被告对事实的争议及矛盾较大,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本院认为应当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栗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