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与青海浩格森贸易有限公司督促程序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青海浩格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2-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被执行人青海浩格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青海浩格森贸易有限公司督促程序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浩格森贸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融资款29000000元、截止2015年3月5日利息1352249.01元及案件受理费64520元,共计30416769.01元。因被执行人青海浩格森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海浩格森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执行费978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海浩格森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兰 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鞠洪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