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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羿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羿某,胡某,邵某,陈某,吴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0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务农。因本案于2015年3月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羿某,务农。曾因赌博分别于2006年1月、2007年4月、2011年7月、2013年1月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二千元、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罚款五百元、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邵某,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务农。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务农。因本案于2015年4月13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羿某、胡某、邵某、陈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羿某、胡某、邵某、陈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底至9月25日期间,闵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羿某、胡某、邵某、陈某、吴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王允村委羿某的葡萄园、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华渡村西官头堆煤场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多人以扑克牌玩“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38000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其中被告人王某甲9月份参与开设赌场,系赌档组织者,非法获利8000余元;被告人羿某在赌档内多次负责抽头且多次提供赌点,个人非法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邵某在赌档内多次放水,个人非法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胡某负责纠集赌博人员,个人非法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陈某负责接送赌博人员,个人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吴某在赌档内多次望风,个人非法获利1000余元。2014年9月25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再次在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华渡村西官头煤堆场开设赌场,组织杨本左等13人赌博时,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参与赌博的杨本左等13人予以行政处罚,收缴赌资51475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4月13日主动至常州市武进区漕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本院审理期间,六名被告人均退清非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羿某、胡某、邵某、陈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闵某、蒋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羿某、胡某、邵某、陈某、吴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系赌档组织者,系主犯,被告人羿某、胡某、邵某、陈某、吴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属自首,被告人王某甲、羿某、胡某、邵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能退出非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羿某有多次赌博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羿某、胡某、邵某、陈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被告人羿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8月19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9天,至2015年12月20日止。)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被告人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一万四千元)。(被告人羿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王某甲、胡某、邵某、陈某、吴某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杭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