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中法刑二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刑二终字第53号原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住汕头市金平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金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洵 升审 判 员 姚 妙 玲代理审判员 孔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琼晖(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