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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姚婷婷与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婷婷,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845号原告:姚婷婷,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蔡明华,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婷婷诉被告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婷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姚婷婷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