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姚婷婷与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婷婷,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845号原告:姚婷婷,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蔡明华,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婷婷诉被告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婷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姚婷婷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