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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春景与李永君、周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75号原告刘春景。被告李永君。被告周金山。原告刘春景诉被告李永君、周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0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春景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