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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维栋与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人民政府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1658号申请人李维栋,男,1969年4月出生,失业。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隗合红,镇长。李维栋申请执行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房行初字第00140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行初字第00140号行政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 良审判员 霍福生审判员 沈宝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