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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2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凯远、梁立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084-1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被告苏凯远,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三来村三来坡118号,身份证号码:450121198211252177。被告梁立钦,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石塘镇五福村委塘基村084号,身份证号码:452122198111294810。被告韦景胜,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思县在妙镇驮从村那蒙屯32号,身份证号码:452821197006262312。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凯远、梁立钦、韦景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月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苏凯远、梁立钦、韦景胜名下价值人民币187272.55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苏凯远、梁立钦、韦景胜名下价值人民币187272.5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