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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与王爱宝、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王爱宝,杨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商初字第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负责人徐晓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顾新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浩翔,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宝。委托代理人浦峻,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南长支行)与被告王爱宝、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行南长支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行南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行南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00元、保全费1770元,两项合计2270元(已由中行南长支行预交),由中行南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津波人民陪审员  周 燕人民陪审员  朱龙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