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741号原告:覃某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与被告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美林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覃某已履行完还款义务、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农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韦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