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094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91年7月8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88年8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全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