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应国光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国光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刑初字第3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国光,农民。曾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分别于2011年4月、2012年9月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15年7月7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国光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智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国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6日,在缙云县胡源乡章村村章某乙家中,被告人应国光谎称自己是缙云县公安局五云中心派出所民警,正在经办章某乙儿子章盛洋涉嫌盗窃的案件,以能为章盛洋办理取保候审、改笔录减轻罪行等事由,从章某乙处骗得软壳中华香烟两条。同日,被告人应国光又以法院需要交保证金为由,让章某乙于次日拿人民币3000元送至缙云县汽车站给其,后因章某乙报案而未骗成。经认定,二条软中华香烟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应国光处扣押的人民币8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讯问被告人应国光,并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应国光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章某乙的陈述笔录,证人章某甲、游某、吕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卷烟价格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起诉意见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应国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应国光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女友游某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6日,在缙云县胡源乡章村村章某乙家中,被告人应国光谎称自己是缙云县公安局五云中心派出所民警,正在经办章某乙儿子章盛洋涉嫌盗窃的案件,以能为章盛洋办理取保候审、改笔录减轻罪行等事由,从章某乙处骗得软壳中华香烟两条。同日,被告人应国光又以法院需要交保证金为由,让章某乙于次日拿人民币3000元送至缙云县汽车站给其,后因章某乙报案而未骗成。根据烟草公司卷烟价格证明,二条软中华香烟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应国光处扣押的人民币8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应国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应国光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章某乙的陈述笔录,证人章某甲、游某、吕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卷烟价格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起诉意见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应国光提出其女友游某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辩解意见,因被告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应国光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公民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国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应国光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应国光系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应国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国光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部分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应国光的上述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本院决定对其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应国光在本案判决宣告前尚未退出的赃物,应继续责令退赔。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应国光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应国光继续向被害人章卫兵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杜淑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