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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石强与金顺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强,金顺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509号原告:石强,男,朝鲜族,无职业。被告:金顺子,女,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强诉被告金顺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原告预交4100元),共计4100元由原告石强承担。审判员  崔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