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石强与金顺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强,金顺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509号原告:石强,男,朝鲜族,无职业。被告:金顺子,女,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强诉被告金顺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原告预交4100元),共计4100元由原告石强承担。审判员 崔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