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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冶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月洲印刷有限公司、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月洲印刷有限公司,周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633号原告中冶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峥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晓奇,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莉静,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月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周斌,执行董事。被告周斌,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中冶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月洲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纸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昊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