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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戈某。委托代理人芮桂珍。被告卢某。委托代理人杨凡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戈某负担。审 判 长  谭培峰审 判 员  李亚东代理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本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