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戈某。委托代理人芮桂珍。被告卢某。委托代理人杨凡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戈某负担。审 判 长 谭培峰审 判 员 李亚东代理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本鑫 更多数据: